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2007至2008学年第一学期研究生期末考试和2008年全国博士研究生招生入学统一考试在即,为保障考试的公平、公正,维护广大考生权益,严明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单位在考前加强对参试研究生考风考纪教育。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进行,如直接张贴有关通知或在网上发布有关通知,或者利用各种总结会、报告会及各类学术活动的机会强调纪律要求或相关管理及处分规定,或者悬挂宣传条幅,或者通过导师以及班、团、党支部等集体组织开展教育或宣传活动等等,使广大研究生认清违反考场纪律及作弊行为的后果和危害性,严格遵守考试考场纪律,树立优良考风。要通过考试纪律与考试诚信教育,消除个别考生实施考试作弊的动机,避免违纪事实的发生,培养学生自律、自尊、自爱的良好品格。考风是学风的体现,通过考风考纪教育,适时引导广大研究生树立勤奋好学、严谨务实、诚实守信的学习风气和治学态度,培养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学术品格。
请各单位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的角度出发并把加强考风考纪教育作为学风建设的重要一环认真抓好。
特此通知。
研究生院
2007年12月
附件:吉林大学有关研究生考试违纪处分及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
1、《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考试作弊的研究生(含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以及其他可以认定的作弊行为),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档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3、《吉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研究生受记过以上处分(不含记过处分)不授学位。对受记过处分的研究生,应考察其受处分之后一年期间的表现。如对错误确有认识,悔改表现突出,经研究生培养单位做出鉴定并推荐,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可以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若在校考察不满一年,可先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学位缓授。一年考察期满后,可根据申请人在校期间和毕业后在工作单位的表现(应有工作单位的鉴定)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对坚持错误不改,或对错误虽有认识,但表现不好的,不授予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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