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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2006级硕士研究生签定合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6-12      点击数量:

2006年委托培养___士学位研究生

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为培养人才,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吉林大学 (学院、中心、研究院、所)(以下称甲方)受 (以下称乙方)委托,负责培养攻读___士学位研究生壹名。经当事人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一、委托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委培生)

名: 性别:

期: 专业:

二、甲方为委培生提供与国家计划内招收的研究生相同的学习条件(在职单独考试方式入学的研究生不安排住宿)。

三、委培生在甲方学习期间,必须按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经考试和毕业答辩合格,发给毕业证书。学位论文答辩合格,授予相应学位。

委培生在学习期间,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研究生应当遵守的一切规章制度。

四、现已为乙方在职人员的委培生,入学时不转工作关系;乙方决定接收的委培生,自入学注册起即成为乙方在职人员。委培生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均由乙方自行确定。委培生毕业后甲方将该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人事档案及报到证直接交给乙方,由乙方安排工作。

五、委培生因学习成绩不合格或其他原因不能毕业、或不能授予学位、或中途退学、或被取消学籍和开除学籍,按甲方有关规定,在甲方办理离校手续,返回乙方继续工作,甲方不退培养费。委培生因病经甲方批准休学,本合同可自动延长一年有效期,超期本合同自动废止,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因其他原因延长学习年限需补签合同,延长期间需交纳相关培养费用,相关事项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委培生休学期间的一切费用需由学生与乙方协商解决。委培生在学期间申请出国及毕业时申请报考博士研究生(或申请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必须经乙方批准,方能办理。

在职单独考试方式入学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允许休学。

六、双方签订此合同后,乙方承担委托培养费(学费)。学费 _______元;医疗费和其他费用由乙方单位另行支付。吉林大学职工另按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

七、乙方向甲方支付委培生学费办法:

按国家文件规定,原则上委培生学费按年交纳,即每学年开学二周内缴齐当年学费,也可自愿一次性交齐所有学费。凡以现金交款的,请将学费直接存入中国银行“准贷记卡”中(详见交费须知),待入学报到时领取交款收据及中国银行“准贷记卡”;以转帐方式交款的委培生应于转款一周内持转帐支票“收账通知联”或电汇“回单联”(复印件亦可)到所在校区财务部门办理交费手续,取得收据,否则按无主收入处理,委培生也可将现金或转账支票直接交到财务处。财务处在各校区的办公机构及财务账号如下:

吉林大学前卫南区会计科 吉林大学前卫校区财务办

开户名称:吉林大学 开户名称:吉林大学前卫北区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前进大街支行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前进大街支行

银行帐号:211227494348092001 银行帐号:211227494348097001

吉林大学南岭校区财务办 吉林大学新民校区财务办

开户名称:吉林大学南岭校区 开户名称:吉林大学新民校区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前进大街支行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前进大街支行

银行帐号:211227494348093001 银行帐号:211227494348094001

吉林大学朝阳校区财务办 吉林大学南湖校区财务办

开户名称:吉林大学朝阳校区 开户名称:吉林大学南湖校区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前进大街支行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前进大街支行

银行帐号:211227494348095001 银行帐号:211227494348096001

吉林大学农学部:

开户名称:吉林大学农学部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西安广场分理处

银行帐号:22001340200055000701

逾期未交学费,学校将不予注册,不安排学位论文答辩,不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八、委培生毕业后即返回乙方工作。

九、甲乙双方及委培生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确需更改时,应形成书面协议。

十、本合同需由甲乙双方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并由委培生本人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委培生壹份,研究生院备案留存壹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领导签字 乙方领导签字

委培生签字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