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bat365官网登录入口 > 通知公告 > 正文

通知公告

关于加强对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的教育管理意见

发布时间:2006-06-13      点击数量:

关于加强对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的教育管理意见

发表于: 2006-06-13 00:00   点击:3101

关于加强对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的教育管理意见


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
   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是指已毕业但尚未落实工作单位,且其户口和档案挂靠学校,其党组织关系一时难以转出的毕业生党员。根据有关规定,其党组织关系可以随其人事档案一起,在学校挂靠两年。为进一步做好对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1、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由其原学院党委(总支、直属支部)负责教育和管理。原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应将其编入党支部,所在党支部落实专人负责与其保持联系,并负责记录联系情况,填写《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登记表》。
   2、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应按规定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确有困难无法参加组织生活的正式党员,至少每半年要向党支部递交书面思想汇报,预备党员至少每季度向党支部递交一份思想汇报。接到党支部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应及时返校参加活动。
   3、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自报实际工资收入,按照党费交纳规定,按月交纳党费。如不能按月交纳党费,可以预交或补交,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4、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在两年内已落实工作单位的,要在办完派遣手续后及时转出党员组织关系。两年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则将其党员组织关系随户口、人事档案转移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家庭所在地。
   5、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中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应适时提出转正申请,党支部依据本人思想汇报、工作小结、有关单位党组织(街道、工作单位等)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及对该同志的了解情况,讨论其转正申请。本人必须出席讨论其转正的支部大会。
   6、对不能按上述规定严格要求的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与党组织保持联系等,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登记表》

吉林大学党委组织部
                                     2006年6月12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