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吸引、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中的优势和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学术与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规划、指导和管理学校博士后相关工作。工作小组由主管校领导、各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学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下设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具体负责学校博士后日常管理相关工作,包括流动站的设立和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的申报,博士后的招收、进站、在站及出站管理,组织协调各单位开展博士后相关工作。
第四条 设立流动站的学院(或中层单位)成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流动站领导小组),负责规划、指导和管理流动站博士后相关工作。流动站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博士后工作的副院长担任,组员由至少3名来自学院学术委员会或学位委员会或教学委员会的合作导师代表组成。
第三章 招收
第五条 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我校设站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
第六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应为思想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师德师风、学术诚信,学术造诣高深,研究经费充足,具有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本校在职在岗教师。
第七条 招收类型
根据招收方式和经费来源分为项目资助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后和计划外在职博士后。
(一)项目资助博士后指在聘用期限内与学校建立唯一人事关系且全职在学校工作的博士后。
项目资助博士后依托“双一流”建设学科、高峰高原学科、新兴交叉学科,各类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高层次创新团队及学校确定的其他学术特区中有明确发展目标、有持续科研项目和充足经费支撑的科研团队,培养一批灵活高效、有较强学术探索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专职科研人才。
(二)联合培养博士后指学校与其他单位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其人事关系不转入学校。
联合培养博士后依托学校优质资源平台,与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平台合作招收博士后,推动学校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
(三)计划外在职博士后指保留原工作单位人事关系并全脱产在学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博士后,旨在拓宽人才培养渠道,统筹科研工作资源。
第八条 招收条件
(一)项目资助博士后
1.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身心健康,年龄35周岁及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应届博士毕业生优先。
2.已初步选定科研团队或课题组,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
3.满足合作导师或科研团队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联合培养博士后,按国家、学校及合作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计划外在职博士后,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招收方式
(一)项目资助博士后
合作导师根据项目需求公开招聘,流动站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流动站所在中层单位党委对申请者进行思想政治审查,报学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审批后办理进站手续。博士后、合作导师、流动站三方签订聘用合同。
(二)联合培养博士后
学校与合作单位签订联合招收博士后合作协议,根据国家、学校及合作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收。博士后、合作导师、流动站、合作单位签订四方工作协议。
(三)计划外在职博士后
根据国家关于在职博士后招收的有关规定,按照“个人申请、定期评审、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招收。博士后、合作导师、流动站三方签订工作协议。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在站时间
项目资助博士后和计划外在职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3年期满确因承担项目需要,且科研业绩突出,经合作导师、流动站同意,并报学校批准,可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完成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经个人申请、流动站审核、学校审批后可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联合培养博士后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及工作协议确定在站时间。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
项目资助博士后须将人事、组织关系转至学校。联合培养博士后和计划外在职博士后的户口、人事、组织关系由合作培养单位或博士后工作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出国(境)管理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因科研项目需要出国(境)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的,须经合作导师、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学校批准,出国(境)时间和管理参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对进站前未进行过职称评定的项目资助博士后认定中级职称。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以吉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的科研成果,享受学校科研成果奖励,成果奖励由合作导师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博士后研究,可申请退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告知博士后本人或公告后予以退站: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中期、年度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九)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十)自进站之日起,两个月内(寒暑假顺延)未完成报到手续的;
(十一)其他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博士后实行协议薪酬,薪酬标准不少于12万元/年。
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博士后薪酬由学校、学科和合作导师共同承担。其中,自然科学学科,学科和合作导师出资配套不少于5万元/年;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学科和合作导师出资配套不少于3万元/年。
第十八条 项目资助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的其他待遇:
(一)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依法为博士后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二)可租住学校博士后公寓;
(三)享受学校采暖补贴;
(四)享受学校教职工子女入学、入托政策;
(五)享受学校规定的健康体检;
(六)可办理教工版校园一卡通。
第十九条 联合培养博士后、计划外在职博士后的薪酬待遇由合作培养单位或工作单位负责落实。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项目资助博士后和计划外在职博士后的考核主要分为进站考核、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合作导师和流动站所在中层单位党委是思想政治考核的主体,合作导师和流动站所在中层单位学术委员会是科研业绩考核的主体。流动站负责建立本单位博士后的考核指标体系及管理考核制度,实行合约管理,目标考核。
(一)进站考核
在招收进站时进行,主要考察博士后的思想政治、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及综合素质等。
(二)中期考核
在进站的第十二个月进行,流动站和合作导师根据博士后的工作表现和合作研究进展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项目资助博士后考核通过,且合作导师同意出资下一年度经费,则学校匹配下一年度经费,否则办理退站。
(三)出站考核
在期满出站前一个月向流动站申请出站考核。流动站成立5-7人专家考核小组,根据学校出站答辩相关要求组织现场答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经流动站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学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
第二十一条 联合培养博士后的考核工作由学校和合作培养单位共同负责。具体考核标准在工作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七章 博士后基金项目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博士后申请“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和派出项目、“香江学者计划”“澳门青年学者计划”“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等国家高水平项目。其申请条件及管理按照各项目的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博士后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包括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项目认定和具体要求按照《吉林大学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获得“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香江学者计划”“澳门青年学者计划”“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国内工作期间薪酬待遇按照“鼎新学者”标准执行。上述国际交流项目派出期间资助经费按照国家资助标准发放,校内薪酬不再单独发放。获得上述国家高水平项目资助的博士后,出站达到学校相应岗位聘用条件且考核通过者可不占用人计划进入学校师资队伍。
第二十五条 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站前)的博士后,学校按项目资助博士后的薪酬标准配套。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前进站的博士后按《吉林大学博士后招收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6〕27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管理。按《暂行办法》管理的博士后全部出(退)站后,《暂行办法》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