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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学业预警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17      点击数量: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风建设,强化对本科学生的学业管理,提高对学生学业的指导性、预见性,充分发挥学校、学生及家长三方沟通和协作的教育功能,引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发〔201722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业预警是指学校依据学生修业的有关规定和各专业培养方案的相关要求,通过对学生各阶段的学习情况通报,警示学业出现问题且有可能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学生,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三条  学业预警的主要形式是,通过学校、学生、家长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对在校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引导和督促。

第四条  学业预警的等级分为四级:一级学业预警、二级学业预警、一级学业退学警告、二级学业退学警告。

第五条 学生学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予一级学业预警:

(一)修读学分过低,在一个学期中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课外培养计划除外)不足18学分,或学期规定课程学分不足75%

(二)因学习成绩不合格已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的。

(三)学生至毕业前一学年开学,修读各类课程所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毕业论文(设计)和课外培养计划除外]学分仍低于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35学分及以上,有无法正常参加毕业论文(设计)可能的。

(四)毕业前一年仍有通识教育公共选修课修读学分未达到要求的。

(五)其它可能影响学业完成情形的。

第六条 学生学业出现下列情况,给予二级学业预警:

学生受到一级学业预警后,再次达到学业预警条件,且未达到一级学业退学警告条件的。

第七条 学生学业出现下列情况,给予一级学业退学警告:

在一个学期中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课外培养计划除外)不足15学分的学生, 或学期规定课程学分不足60%

第八条  学生学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予二级学业退学警告:

(一)学生受到一级学业退学警告后,再次达到学业退学警告条件,且未达到退学条件的。

(二)因学习成绩不合格已办理留(降)级后,再次达到学业预警条件,且未达到退学条件的。

第九条 对达到学业预警条件的学生,除了给予相应的学业警告外,若达到下列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条件,同时给予相应的留(降)级或退学处理。

第十条 留级适用于学年末学期,降级适用于学年中学期。学生学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予以留级或降级:

(一)受到二级学业预警后,第三次达到学业预警条件的,原则上予以留(降)级。

(二)受到一级学业退学警告后,再次达到学业预警条件的,原则上予以留(降)级。

(三)受到二级学业退学警告的,须予以留(降)级。

第十一条 学生学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根据《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予以退学或取消学籍:

(一)未按要求完成主修专业学年最低学分的:第一学年不足25学分的,第二学年不足55学分的,第三学年不足85学分的,第四学年不足115学分的,第五学年不足145学分的。

(二)在学期间受到第二次学业退学警告,且不愿意留级或降入下一年级学习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五)学校规定的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学业预警工作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学院共同负责。

(一)学院应了解和掌握学生学习的总体情况,根据学业预警的工作实施办法,建立学生学业预警档案,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学生进行课程指导、协助选课,帮助预警学生制定选课和重修计划。

(二)学院要全面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和心理教育工作,通过与学生沟通,帮助其树立信心、增强学习主动性。如学生已受到多次学业预警且按照《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达到退学标准的,严格规定予以退学处理;未达到退学标准的,需要办理留(降)级,随下一年级原专业继续学习。如有特殊困难的,由学校研究决定。

(三)教务处、学生工作部负责检查各学院开展学业预警的工作情况,并将学业预警工作状况和工作成效作为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 学业预警工作安排

(一)每学期开学后第三周,各学院教学秘书对学生修读课程及考试成绩进行清理,将达到学业预警条件及已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名单、课程考试成绩及学分取得情况提交学院教学副院长、学生工作副书记、学生指导教师。

(二)开学后第四周,学院教学副院长、学生工作副书记组织教学秘书、学生指导教师及辅导员实施学生学业预警工作,对达相应条件的学生给予学业预警或退学,下达《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学业预警通知书》,同时向学生家长进行通报。对达到退学的学生,由教学副院长和学生工作副书记联合对其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三)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各学院第五周将填写的《吉林大学学业预警学生情况汇总表》上报教务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学业预警工作实施办法》(校教字〔201680号)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附件:1、《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学业预警通知书》

  2、《吉林大学学业预警学生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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